中國江蘇網3月14日訊(記者米格)江蘇省高級法院今日向社會公佈了十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意在倡導社會誠信建設,構建和諧消費環境。
  記者瞭解到,這十起精心挑選出來案例都是去年江蘇各級法院的生效判決,涉及面較廣,如信用卡冒用、旅游者合同解除權、老人超市購物安全、舉證倒置、超市消費欺詐等等,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
  出售過期商品超市賠一罰十
  【案情】2013年7月,孫某在A超市購買雨潤牌歐式火腿4袋,總價99.6元。孫某食用後肚子不舒服,經查發現火腿已過保質期,遂向工商局投訴。工商局立案調查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A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的歐式火腿行為違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2000元,上繳國庫。孫某訴至法院,要求A超市退還貨款99.6元並賠償996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A超市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A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反了關於食品安全的有關法律規定,孫某提出的退還貨款並給予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遂判決A超市退還孫某貨款99.6元並賠償損失996元。
  【點評】“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我們每時每刻的生活都離不開食品,離不開安全、衛生、營養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該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於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本案中,A超市作為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架,其銷售超過保質期的火腿,系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上述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其基本出發點即在於制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侵犯消費者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為。
  消費欺詐店主被判雙倍賠償
  【案情】蔣某在某家飾廣場經營方太電器、櫥櫃零售,店面掛有方太櫥櫃的招牌。2008年9月,張某前往蔣某經營店選購櫥櫃,經洽談雙方簽訂了方太集成廚房預訂單,客戶名稱為張某,櫥櫃為鋼琴烤漆,總計報價為21800元,張某付清了貨款。合同簽訂後,蔣某自己製作併為張某安裝了櫥櫃(含一臺方太抽油煙機、一臺燃氣爐)。張某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櫥櫃臺面開裂。2011年3月,方太公司鑒定後認定蔣某出售的櫥櫃非方太公司生產的櫥櫃。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蔣某雙倍賠償損失400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蔣某作為方太公司加盟商和方太產品的經營者,在以方太公司名義與張某達成方太集成廚房預訂單的買賣合同後,卻製作銷售了自製櫥櫃,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損害了張某的合法權益,張某要求蔣某在所購櫥櫃價款的一倍範圍內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蔣某賠償張某40000元,並自行將其出售給張某的櫥櫃拆除。
  【點評】作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常見手段,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往往最為人詬病。目前在消費領域中,一些商家利用其信息優勢,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誤導或欺騙消費者,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蔣某即利用其方太電器、櫥櫃經銷商的身份,以自製櫥櫃以假充真,明顯存在欺詐故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因此,蔣某應承擔雙倍賠償的責任。本案提醒廣大消費者,日常生活消費時要擦亮眼睛時刻提防各種消費陷阱;對於經營者而言,要以信譽為本,誠實不欺,否則名利雙虧,得不償失。[1] [2] [3] [4]   (原標題:江蘇高院公佈十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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